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该政策对武汉地区大量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有直接的减税效应,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窗口期。
政策原文链接:<a href="https://hubei.chinatax.gov.cn/"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