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武汉地区有不动产租赁业务的企业应根据不动产取得时间选择最优计税方法。代理记账机构应协助企业做好计税方法的选择和申报。
政策原文链接:<a href="https://hubei.chinatax.gov.cn/"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