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武汉地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进项税额转出的触发情形,建立完善的进项税额管理台账,避免因未及时转出而产生税务风险。
政策原文链接:<a href="https://hubei.chinatax.gov.cn/"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