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每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武汉地区企业在招聘时可关注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履行社会责任又降低税负。企业需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保。
政策原文链接:<a href="https://hubei.chinatax.gov.cn/"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