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武汉地区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判断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合理进行税务处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协助企业做好政府补助的税务管理。
政策原文链接:<a href="https://hubei.chinatax.gov.cn/"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