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武汉地区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时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受赠机构,取得合法捐赠票据,确保捐赠支出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原文链接:<a href="https://hubei.chinatax.gov.cn/"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