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主体
1. 在先权利人:认为申请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
2. 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商标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异议期限
自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三、异议理由
1. 与在先商标近似。
2. 侵犯在先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3. 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四、异议材料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
(三)异议人身份证明。
五、注意事项
1. 异议申请需缴纳规费。
2. 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3. 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人撤回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六、企业建议
武汉企业应定期监测商标公告,发现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建议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协助处理。
七、政策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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